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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仲裁委 | 发布时间:2024-10-14 15: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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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耿永猛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秦海劳人仲案字[2024]第320号)。因通过电话、邮寄等方法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秦海劳人仲裁字(2024)第320号裁决书(裁决结果:经调解无效,本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68号)、《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27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伍万叁仟贰佰捌拾柒元伍角(¥53287.5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伍万零伍佰壹拾陆元陆角伍分(¥50516.6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贰万伍仟贰佰伍拾捌元叁角贰分(¥25258.32);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叁万肆仟贰佰伍拾陆元贰角伍分(¥34256.25);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捌佰柒拾叁元伍角伍分(¥873.55);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壹仟柒佰伍拾元整(¥1750.00)、伙食补助费壹佰元整(¥100.00)、劳动能力鉴定费陆佰元整(¥600.00);六、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委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39号三楼303室,电话:0335-3551318

           

秦皇岛市海港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