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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信息来源: 仲裁委 | 发布时间:2024-03-07 15:51:47

公  告

黄石鹏胜建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付明国诉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抚劳人仲案[2023]84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一)抚劳人仲案(终)[2023]84号(一)裁决书,裁决事项如下: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770.63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二0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如果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二)抚劳人仲案[2023]84号(二)裁决书,裁决事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202.0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516.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258.3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415.61元。以上合计148992.63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仲裁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秦皇岛市抚宁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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