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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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高志峰、张春诉你单位要求支付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秦劳人仲案字[2023]第616-617号)。因通过电话、邮寄等方法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及组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决定于2024年2月28日下午2时在本委仲裁庭(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366号,电话03353262686)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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