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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仲裁委 | 发布时间:2025-01-26 15: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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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锋之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许杨诉你公司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62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40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0元,住院医疗费47866.95元,门急诊诊疗及复查费594.3元,住院期间及停工休养期间护理费99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二次手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合计3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鉴定费1200元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抚劳人仲案[2024]82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组庭开庭通知书、答辩(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3月28日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就业服务中心314室)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否则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秦皇岛市抚宁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联系方式   0335-7129363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就业服务中心3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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