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
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
(一)有申诉、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三)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有申请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五)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义务
(一)有遵守劳动人事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二)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三)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四)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