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主体 | 法律依据 |
1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十四条 6.《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7.《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 8.《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
2 |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
3 |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一条 2.《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 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 |
4 |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30号)三、四 |
5 | 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2.《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4); 3.《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八; 4.《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条 |
6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4.《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7 | 对技工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监督检查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三条 |